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王傳仁 被告 張小燕
楊文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基簡字第1297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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