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洪林川 被告 鄭宇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基交簡字第10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