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呂偵光┌──────────────────────────────────────────────────┐│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5年3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002│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5年4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003│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5年5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004│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5年6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005│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5年7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006│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5年8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007│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5年9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008│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5年10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009│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5年11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010│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5年12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011│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6年1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012│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6年2月1日│35,236元│AI0000000││││陳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