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嘉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全 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03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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