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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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12號
104年度訴字第10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朝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有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20行被告楊朝景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
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與原本有如本主文欄所示之不符,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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