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即原告 李佳達 相對人即被告 陳東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三五二九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三五二九一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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