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釿棠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4,34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