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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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雅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為何(貴公司當事人欄位所列之相對人為吳雅惠,惟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記載,債務人 吳義川 ……)。
二、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與帳務明細表所載利息起算日不符。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