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債權人佳寶銀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正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提之進貨明細、倉庫調撥單抬頭均為 阿邦師 ,分倉庫存報表簽收人亦非債務人李正邦,請釋明債務人李正邦係以個人名義購買之依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