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基榮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基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基榮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1年7月31日、101年11月9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1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基榮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0月23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5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後經本院於101年11月9日以
101年度撤緩字第154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1年11月28日確定。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1年7月31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8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9月
3日確定。又受刑人於101年10月31日送監接續執行上開各案件迄今,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9月20日,而受刑人於上開各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