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7月25日、10月11日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及有期徒刑9月,於101年6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是項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政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經本院以100年度士簡字第460號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47號案件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後,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
3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8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二案件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9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101年6月27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