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45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債務人 朱正雄
朱正弘 周照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正雄於民國97年10月2日邀其餘債務人朱正弘及周照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捌拾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10月2日起至102年10月2日止,每月15日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本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為
4.94%)加碼1.04%(目前計為年利率5.98%)機動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朱正雄應於每月1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9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朱正弘及周照瑩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605,654元│99年12月15日起至│百分之5.98│100年3月2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