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仁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仁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仁超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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