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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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債權人 丁美雲 債務人 傅宛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付款人均為復華銀行馬蘭分行,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該支票3紙,狀請准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94年11月20日│22,000元│94年11月21日│AD0000000│├─┼───────────┼───────────┼───────────┼───────────┤│2│94年12月20日│22,000元│95年1月20日│AD0000000│├─┼───────────┼───────────┼───────────┼───────────┤│3│95年1月20日│22,000元│95年1月20日│A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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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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