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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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昇權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昇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昇權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侵占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5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