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任天堂株式會法定代理人 山內博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何悅芳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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