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呂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秀鳳於民國93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252,545元正未給付,其中99,349元為本金;153,1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秀鳳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352,920元正未給付,(其中127,477元為本金,225,4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呂秀鳳於民國92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211,103元正未給付,(其中76,252元為本金,134,8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呂秀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71,108元正未給付,其中24,399元為消費款;43,10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秀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99349││1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呂秀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7477││1月28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呂秀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6252││1月28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呂秀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4399││1月28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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