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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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炯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9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