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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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7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庭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庭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黃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陸陸肆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式之審查:㈠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前揭規定本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㈡經查,被告吳庭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
聲字第5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毒抗字第67號裁定駁回,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6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42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438號、第1439號、第1440號、第20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之犯行,依上開說明,檢察官就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其程式並無違誤。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7年8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警惕約束己身行為,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而再犯本案,可知其惑於毒癮,意志力甚為薄弱,然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仍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態度尚可,併參酌其自述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餐飲業、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毒偵字卷第11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本案扣案之白色微黃結晶1袋(驗前淨重0.66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664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9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10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嘉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