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戊○○
甲○○己○○被告乙○○
丙○○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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