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721號聲請人 龔繩武 即三畝企業社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37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兆豐商業銀行 松山機 │95年6月25日│28,560元│0000000││││中心 許勝雄 │場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