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88號原告 劉森泉 被告 李健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佳琪法官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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