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設址高雄縣大寮鄉,不
屬本院轄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