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13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丑○○
辛○○
戊○○
丙○○
丁○○
壬○○
甲○○○
己○○
庚○○
子○○
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第二審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為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5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
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
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