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坤德 、 吳芳 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為正確「請求之標的」由「債務人林坤德給付債權人」(吳芳諭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