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債權人 黃嘉彬 債務人玖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三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玖恆實業有限公司、陳三源、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潘榮茂 、 陳月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