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9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遭搶,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4年度催字第1590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9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94年10月31日│25,000元│379952│││1│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行│││││││宏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