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55號
110年度建字第174號原告兼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中華基督教新樹浸信會法定代理人 陳忠喜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 律師
王琬華 律師被告兼原告傑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煌 訴訟代理人 林容 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給付承攬報酬等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㈠款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肆拾壹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其中貳拾陸萬參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工程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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