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漢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欣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