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94號上訴人即抗告人 黃礹文 上列上訴人即抗告人與被上訴人 劉鈊蕙 及相對人 黃瑩支劉灌瑀 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為新臺幣2,985元、抗告費用為新臺幣4,000元,合計新臺幣6,985元,未據上訴人即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及抗告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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