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43號原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 律師
鄧湘全 律師被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陳旦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個月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㈠起訴狀第九頁所示附表之計算書,應提出符合各該工作說明
書所示21至28項次(本院卷第80背面至82頁)之各項證據資料。如:項次21之工作,為按月施做,該月份何日於何處施做、何人施做及該員到工簽到或工作日誌等說明及相關證物等。
㈡前揭計算書應重新製作,並應增列上開各項工作之施工日期
,次數;前揭相關證物應檢附於該附表後,並為證物編號以為計算書對照之用。
三、被告應於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後,於2週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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