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03號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
10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92,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