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醫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醫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永豐選任辯護人陳岳瑜律師
唐瑞挺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365號、第366號),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