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楊富傑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宇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