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9號再審原告彥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興 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惟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勞簡字第7號、本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5,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410元,尚欠新台幣2,205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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