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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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聲請先行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2,800元【計算式:(1050地號土地面積124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4,1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3)+36建號權利範圍1/3之移轉(拍定)價格3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命原告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