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11號聲請人 林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康軒文教事業│091-ND-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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