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證案件(本院112年度抗字第248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及實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4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0號案件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抗字第24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聲請人不服,並於同年4月6日向本院遞狀聲請112年度抗字第248號案件承審法官迴避,有上開裁定及聲請意旨上之本院收狀章附卷可稽,則本案聲請人據以聲請法官迴避之本院112年度抗字第248號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已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與必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聲請狀所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34號案件並非繫屬本院,本院自無從就是否存在法官迴避事由予以審理,此部分聲請於法亦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