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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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徐美麗
徐美榮 上開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徐正青 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24日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9,06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2,332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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