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昌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國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