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7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0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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