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410號上訴人 翁才富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君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
5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3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