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992號債權人丙○○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確認乙○○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㈣敘明債務人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㈤敘明各債權人請求標的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