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耀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韓耀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韓耀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其前案多為竊盜犯行,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與本案之犯行相類似,被告未因前案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於本案就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並不違罪刑相當原則,爰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此有上揭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一己私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暨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取之電動機車1輛,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然已合法發還給告訴人 廖碧桃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見偵卷第4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定股
110年度偵字第4857號被告韓耀謙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現居臺中市○○區○○路0段○○巷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耀謙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12月27日上午5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巷00弄0號前,徒手竊取廖碧桃所有之電動機車1輛,得手後,發現無法啟動,遂將該電動機車棄置在臺中市○○區○○巷000弄00號地下室。嗣經廖碧桃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獲上情,並將上開機車發還廖碧桃。
二、案經廖碧桃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韓耀謙經傳未到,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廖碧桃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多張與監視器錄影光碟片1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檢察官顏偉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蘇鎮源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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