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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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瑞銘 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所為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理由第一行關於「 黃振昌 等人」之記載為誤繕,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更正為「簡瑞銘等人」。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