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櫻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20號、第22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殘渣袋1包(毛重0.16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16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含有第一級為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櫻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20號、第22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包(毛重0.16公克,因鑑驗使用2毫升甲醇洗出),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鑑定,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公司102年7月1日報告編號UL/2013/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371號卷第16、62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又因扣案之包裝袋1只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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