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327號聲明人 陳君毅 上列聲明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陳明德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號3樓)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云云,並檢具被繼承人陳明德除戶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遺產清冊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陳報法院,民法第1147條、第1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明德於100年2月14日死亡,有被繼承人陳明德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惟聲明人竟遲至100年6月22日始聲明限定繼承,已逾3個月之期限,有本院收文戳在卷足稽,其聲明與上開規定顯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