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26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瑞美 (原名: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瑞美(原名: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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