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依法提出抗告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