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時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捌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0、531號被告葛時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82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1227號)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27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000年00月00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0、53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而本件警方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2682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227號),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抽樣鑑定結果,確已從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9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220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足見扣案之晶體1包,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而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其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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